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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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难了的交通事故
欣子弦 闵长岭

  44岁的李绍芬和46岁的齐天女都居住在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2006年7月21日的一场车祸让她们两个人不撞不相识。由于案发后双方都希望私了而没有及时报案,交警部门已经无法分清当时双方的责任,导致九级伤残的齐天女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而作为机动车方的李绍芬不得不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2007年9月下旬,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两个人对没有及时报警都颇有悔意。

  交通事故报警迟延引发纠纷
  2006年7月21日8时许,李绍芬驾驶一辆“新大洲”摩托车,在太仓市新港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专家楼处路段时,与同方向齐天女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李绍芬、齐天女两人分别倒地。李绍芬受了点刮擦之伤,很快自己爬起来了,而齐天女坐在地上却久久动弹不了,后来有两个热心的路人帮助搀扶,她才勉强站立起来。经检查,齐天女被诊断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
  事发当天,两个人均未报警。李绍芬给了齐天女联系方法,承诺赔偿。
  不料几天后,齐天女和李绍芬谈赔偿问题时,李绍芬一看齐天女要求她赔偿的是个不小的数目,就不愿意了。
  8月7日,无奈的齐天女才想起报案。

  摩托车变身助动车难瞒法眼
  9月,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言明本起事故因当事人未及时报案致使责任无法认定。事故认定书中将李绍芬所驾驶的车辆表述为“新大洲助动车”,齐天女看到后立即提出了不同意见,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决定对该车辆进行重新调查。但李绍芬却称8月30日她骑着这辆车去新毛菜市场买菜时被盗了。交警部门经查并没有李绍芬车辆被盗的报案记录。
  10月30日,经齐天女申请,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齐天女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齐天女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12月13日,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认为对李绍芬所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还是助动车无法予以认定。
  之后,齐天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绍芬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408.99元。
  承办法官敏锐地认识到,查明肇事车辆到底是什么车是本案的关键,因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助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多大的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院向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发函调查,该公司回函证明未生产过新大洲品牌的助动车。
  查明有关事实后,太仓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后报警责任难明双方皆悔
  由于本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实真相而不得不出具了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诉讼到法院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还是不足以分清当事人的责任。据此,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精神损害赔偿系基于侵权人的过错而产生,在本案责任不明、无法确定李绍芬过错的情形下,对齐天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李绍芬没有投保交强险,本案事故责任又无法认定,李绍芬应当对齐天女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李绍芬赔偿齐天女63535.21元。李绍芬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21日,李绍芬的上诉被驳回。

  交通事故私了有讲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本着提高交通管理效率的目的,减少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私了成了一个法律提倡和规定的可行的办法。
  但是并不是任何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的,如果相关条件不能同时具备,双方还在互相扯皮,责任难以明确,那么建议还是不要私了,否则后患无穷。(文中人物为化名)